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(幼儿部分)

上一篇 / 下一篇  2007-06-26 22:03:16 / 个人分类:体育锻炼

前言


 体质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。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并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人民体质,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并施行国民体质测定制度。
  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会同10个有关部门对3-69岁的国民进行了首次全国性体质监测,获取了20世纪未我国国民体质状况资料。此后,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专家利用这些翔实的数据,在《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》的基础上,制定了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
  制定并施行《标准》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民个体的形态、机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测试与评定,科学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,发挥体育对增强人民体质的积极作用的有效手段;是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;是在新的历史时期,贯彻党的体育方针,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。
  为规范《标准》的施行,保证施行工作科学严谨、健康有序地开展,我们编写了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》,供有关人员使用。
 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,做好《标准》的施行工作,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服务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3年4月

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



 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的施行工作,指导国民科学健身,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,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《标准》适用于3-69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,按年龄分为幼儿、青少年、成年人和老年人四个部分,其中青少年标准为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。
  第三条 施行《标准》坚持科学、规范、安全、便民的原则。
  第四条 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,定期按照《标准》进行体质测定。
 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。
 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《标准》施行工作。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《标准》施行工作。
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〉工作。
  国务院卫生、民政、劳动保障、农业、民族等部门和工会、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《标准》工作。
 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《标准》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;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;培训体质测定人员;划拨用于施行《标准》的专项经费;收集并统计分析施行《标准》的信息资料。
  第七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《标准》作为工作职责。
  体育教学、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《标准》的科研、培训和指导工作。
  第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《标准》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,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体质测定站,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,为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。
  第九条 县、乡镇应当将施行《标准》作为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,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结合,创造条件建立体质测定站,为农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。
  第十条 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有组织、有制度地开展体质测定工作。
  第十一条 体质测定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  (一)有培训合格的体质测定人员;
  (二)有符合体质测试项目要求的器材和场地;
  (三)有对伤害事故及时救护的条件;
  (四)有测试数据处理及健身指导的设备和人员。
  第十二条 开展体质测定应当严格按照《标准》规范操作,为受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;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;对受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。
  第十三条 从事营利性体质测定服务的,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  第十四条 对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可将《标准》作为招生、招工、保险等体质考核的参考依据。
 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、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《标准》施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。
  第十六条 《标准》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,其中青少年部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。
 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可参照《标准》制定适用于特定人群或地区的体质测定标准。
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年7月4日起施行。

适用对象的分组


   1.分组和年龄范围
  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》(幼儿部分)的适用对象为3-6周岁的中国幼儿。按年龄、性别分组,3-5岁每0.5岁为一组;6岁为一组。男女共计14个组别。
  2.年龄计算方法
  (1)3-5岁者
  测试时已过当年生日,且超过6个月者:
  年龄=测试年-出生年+0.5
  测试时已过当年生日,且不满6个月者:
  年龄=测试年-出生年
  测试时未过当年生日,且距生日6个月以下者:
  年龄=测试年-出生年-0.5
  测试时未过当年生日,且距生日6个月以上者;
  年龄=测试年-出生年-1
  (2)6岁者
  测试时已过当年生日者:年龄=测试年-出生年
  测试时未过当年生日者:年龄=测试年-出生年-1
  二、测试方法
  测试指标包括身体形态和素质两类(表1)
  表1 测试指标
类 别
测 试 指 标
形 态
素 质










评定方法与标准


  采用单项评分和综合评级进行评定。
  单项评分包括身高标准体重评分和其他单项指标评分,采用5分制。
  综合评级是根据受试者各单项得分之和确定,共分四个等级:一级(优秀)、二级(良好)、三级(合格)、四级(不合格)。任意一项指标无分者,不进行综合评级(见表格)。
等  级
得  分
一级(优秀)
> 31分
二级(良好)
28-31分
三级(合格)
20-27分
四级(不合格)
<20分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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